潍坊医学院青岛校友会章程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8-02-12   来源:校友网  浏览次数:770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潍坊医学院青岛校友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潍坊医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全市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密切和加强校友之间、国内外校友团体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增进校友间的友谊,搭起母校与潍坊校友间的团结合作平台,继承和发扬潍坊医学院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的繁荣富强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潍坊医学院青岛校友会接受潍坊医学院校友联谊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潍坊医学院青岛校友会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市立医院。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多种形式联谊活动,加强青岛校友之间以及与母校的联系,促进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往来。
       2.组织青岛校友开展教育培训、科技开发、成果转让、学术交流等领域的交流与协作,促进青岛市的社会经济发展。
       3.宣传潍坊医学院校友业绩,收集学校各个时期发展资料。

4.合法协助母校搞好社会捐资,促进母校发展。

5.向学校反馈社会对学校培养人才的需求。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种。
       第八条  凡遵守和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曾在潍坊医学院各院校学习和工作过现居住在青岛的人员,经与本会联系注册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非潍坊医学院校友,为潍坊医学院建设和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青岛社会人士,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各行业、系统的校友组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遵守和拥护本章程的,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作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研究决定予以撤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  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  支持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3.  按规定交纳会费;

4、 向本会反映校友的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5.  自觉维护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支持和关心母校的发展。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
       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  审议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由筹备委员会召集主持,以后各届大会由当届理事会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决定,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是本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名誉会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7.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  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10.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3.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  身体健康,能胜任章程所规定的工作;
       5.  未受过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继续任职。历任会长均为本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处理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向理事会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
       3.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4.  完成理事会及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本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不低于50元,理事、秘书不低于100元,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不低于200元;

       2.校友或社会友好人士赞助、捐赠;
       3.利息;

4、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上述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将财务情况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潍坊医学院校友联谊办公室核准、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潍坊医学院校友联谊办公室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全部捐赠给潍坊医学院。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8日潍坊医学院青岛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潍坊医学院校友联谊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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